凝膠美甲光引發劑 TPO 列入歐盟 CMR 禁用清單:企業與美甲師的合規重點

歐盟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化妝品中使用光引發劑 TPO,此為依據 CLP 法規將其重新分類為 1B 類生殖毒性(CMR)物質後的強制措施。禁令無過渡期,含 TPO 產品不得銷售、供應或用於專業美甲服務,已上市庫存亦須立即下架。企業應儘速檢視配方、尋找替代原料並更新技術文件。

歐盟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化妝品中使用光引發劑 TPO。禁令無過渡期、無清庫期,含 TPO 的凝膠美甲產品不得銷售,也不得用於專業美甲服務。涉及歐盟市場的品牌與製造商,必須立即檢視配方與庫存。

台灣用語提示:台灣衛福部已明確規範,美甲業者不得使用「光療」一詞進行宣傳,因「光療」屬醫療行為用語,用於美甲產品或服務推廣涉及醫療誇大用詞,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業界應改以「凝膠指甲」、「UV/LED 固化美甲」等非醫療性質用語替代。本文為探討歐盟法規之專業文章,以下內容中出現之「光療」一詞僅作為技術用語說明,非作為商業宣傳用途。

什麼是 TPO?為何廣泛用於凝膠美甲

TPO 全名為(2,4,6-三甲基苯甲醯基)二苯基氧化膦(Trimethylbenzoyl Diphenylphosphine Oxide),是一種高效能的光引發劑(Photoinitiator),廣泛應用於 UV/LED 光固化產品中,尤其是凝膠指甲油(UV gel nail products)。

其作用原理是在紫外線照射下觸發聚合反應,使凝膠快速硬化成膜,是 UV/LED 固化美甲技術中不可或缺的關鍵成分之一。

TPO 為何被禁:從 CMR 分類到強制禁用的法規邏輯

CMR 分類觸發自動禁用機制

2025 年 5 月 12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 (EU) 2025/877 法規,正式修訂《歐盟化妝品法規 (EC) No 1223/2009》附錄 II(禁用清單)及附錄 III(限用清單),將依據 CLP 法規 (EC) No 1272/2008 最新確認的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物質納入禁用清單。

TPO 經由歐盟委員會授權法規 (EU) 2024/197,被歸類為 CMR 1B 類生殖毒性物質。該分類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同步觸發化妝品法規中的強制禁用條款。

法律依據

禁令的核心法律依據為《化妝品法規 (EC) No 1223/2009》第 15 條第 2 款:凡經統一分類程序被歸類為 CMR 1A 或 1B 類的物質,除非獲得特定豁免,否則一律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

在法規 (EU) 2025/877 正式通過前,歐盟委員會與成員國進行了磋商投票,結果為 25 國贊成、1 國反對、1 國棄權,獲得壓倒性支持。

過去的安全評估已不適用

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曾於 2015 年評估認為,在特定條件下 TPO 用於專業 UV 固化甲膠、濃度不超過 5% 是安全的(SCCS/1558/15)。然而,該評估係在 TPO 被重新分類為 CMR 1 類物質之前作出。

一旦新分類生效,舊有安全評估即失去效力,除非依據第 15 條第 2 款重新提交豁免申請並獲得新的 SCCS 安全評估。截至法規通過前,未收到任何 TPO 的豁免申請。

禁令的具體影響範圍

生效時間與範圍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

  • 含有 TPO 的化妝品新產品不得投放歐盟市場。
  • 已上市的含 TPO 產品不得繼續銷售、供應、轉讓,包括贈予等任何商業形式。
  • 無清庫期(sell-through period)或消耗期(use-up period),庫存產品須立即停止流通。

對專業美甲師的影響

專業使用者(如美甲師、美容院等)在有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屬於「在市場上供應」(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的商業行為。因此:

  • 自禁令生效日起,美甲師不得對客戶使用含 TPO 的產品。
  • 此規定與購買時間無關,即使在禁令前購入,也不得再用於專業服務。

與 REACH 法規過渡期的差異

與《歐盟 REACH 法規》(EC No 1907/2006) 中微塑膠與亮片禁令允許較長過渡期不同,化妝品法規的首要目標是保護人體健康。對於 CMR 1A/1B 類物質,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否則禁令立即生效且無緩衝期。

兩者屬獨立法律體系。REACH 法規允許進行社會經濟分析並基於執法可行性設定較長過渡期,但化妝品法規不適用此邏輯。

歐盟委員會問答重點整理

歐盟委員會於 2025 年 8 月 7 日就 TPO 禁令實施相關問題作出官方解答。下表整理關鍵重點。

問題 要點
法律依據 《化妝品法規》第 15 條第 2 款,CMR 1A/1B 類物質強制禁用
9 月 1 日後能否繼續銷售? 完全禁止,包括新品投放與庫存供應
專業美甲師能否繼續使用? 不可,有償服務屬「在市場上供應」
是否有清庫期? 無,CMR 1A/1B 類物質無任何緩衝期
已聚合的 TPO 是否仍受限? 是,舊評估因新分類已失效,需重新申請豁免
是否可申請豁免? 可依第 15(2) 條提交,但需 SCCS 正面評估,且截至目前無人申請
未來是否可能鬆綁? 委員會正推動法規修訂提案,但現行法律仍嚴格執行

企業與從業人員的應對措施

面對 TPO 禁令,相關企業與專業人員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全面檢視產品配方:盤點所有產品線,確認是否含有 TPO 成分。
  2. 停止銷售與供應: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停止含 TPO 產品的銷售、供應及專業使用。
  3. 清理與撤回庫存:已上市庫存須立即下架並妥善處置。
  4. 尋找合規替代方案:向供應商洽詢不含 TPO 的合規光引發劑替代品。
  5. 更新技術文件:修訂產品安全評估報告、產品資訊檔案(PIF)及相關技術文件。
  6. 強化供應鏈溝通:確保上下游廠商均了解法規變動,協調配方調整時程。

未來展望:法規是否可能調整

歐盟委員會已意識到現行法規對經營者(尤其是中小企業)缺乏彈性,目前正推動《化妝品法規》修訂提案,旨在提高法規的透明度與可預見性。

然而,在修訂提案正式經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前,委員會仍須依據現行法律嚴格執行監管。企業不應寄望於短期內的法規鬆綁。

結語

TPO 禁令的實施,清楚反映了歐盟對化妝品安全管理日趨嚴格的監管態勢。凡被確認為 CMR 物質的化妝品成分,都將面臨快速且無過渡期的禁用處分。

對於涉及歐盟市場的凝膠美甲品牌與製造商而言,儘早完成配方替換與庫存清理,是維持市場准入資格的唯一策略。KOSTEC 可協助品牌檢視配方中的光引發劑成分,並同步更新 PIF 與安全評估文件。

關鍵法規索引

法規 編號
歐盟化妝品法規 (EC) No 1223/2009
CLP 法規 (EC) No 1272/2008
TPO 禁用修訂法規 (EU) 2025/877
TPO 分類授權法規 (EU) 2024/197
SCCS 歷史評估 SCCS/1558/15(2015 年,已因新分類而失效)

參考資料

  • 歐盟委員會 (EU) 2025/877 法規
  • 歐盟化妝品法規 (EC) No 12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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