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不可欺:24 種香精過敏原強制標示,未來將擴至 80 種,你準備好了嗎?

衛福部預告化粧品新制,產品含 24 種香精過敏原成分且超過門檻者,須逐一標示成分名稱,不得再以「香精」籠統表示,違者最高罰新台幣 100 萬元。歐盟已將標示清單擴大至約 80 種,台灣未來極可能跟進,業者宜提前盤點配方、標示與合規策略。

你用的粉底液、牙膏、面霜裡藏了哪些香料?依衛福部最新預告,產品只要含有 24 種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且濃度超過門檻,就必須明確標示成分名稱,不得再用「香精」、「Fragrance」、「Parfum」或「Flavor」模糊帶過,違規最高可罰 100 萬元。

這項新制源自歐盟對香精過敏原的標示要求,而歐盟已在 2023 年將清單從 24 種擴大至約 80 種。本文整理台灣草案的適用產品、標示門檻、24 項成分中英對照、歐盟新增項目,以及業者應提前準備的步驟。

哪些產品會受影響

幾乎所有日常使用的化粧品都在範圍內,包括:

  • 洗髮精、潤髮乳、香皂、洗面乳、沐浴乳。
  • 粉底液、唇膏、眼霜、防曬乳。
  • 香水、止汗劑、指甲油。
  • 非藥用牙膏與漱口水等。

法規怎麼規定

依《化粧品應標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產品含有下列 24 種香精或香料成分時,只要濃度超過門檻,就必須以成分全名標示。下表整理標示門檻與禁止事項。

類別 標示要求
使用後需沖洗產品 成分濃度超過 0.01% 時須標示名稱
非使用後沖洗產品 成分濃度超過 0.001% 時須標示名稱
禁止模糊標示 不可僅以「香精」、「Fragrance」、「Aroma」等名稱取代實際成分

修正內容將納入《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七點,預告期 60 天,預計最快 114 年 5 月正式施行。

24 項須標示的香精/香料成分(中英對照)

下表列出草案中的 24 項成分 INCI 名稱與常見中文名稱,供業者比對配方。

編號 INCI 名稱 常見中文名稱
1 Amyl Cinnamal α-戊基桂皮醛
2 Benzyl Alcohol 苯甲醇
3 Cinnamyl Alcohol 桂皮醇
4 Citral 檸檬醛(含 Geranial 與 Neral)
5 Eugenol 丁香酚
6 Hydroxycitronellal 羥香茅醛
7 Isoeugenol 異丁香油酚
8 Amylcinnamyl Alcohol 戊基肉桂醇
9 Benzyl Salicylate 水楊酸苄酯
10 Cinnamal 桂皮醛
11 Coumarin 香豆素
12 Geraniol 香葉醇
13 Anise Alcohol 茴香醇
14 Benzyl Cinnamate 肉桂酸苄酯
15 Farnesol 金合歡醇
16 Linalool 沉香醇
17 Benzyl Benzoate 苯甲酸苄酯
18 Citronellol 香茅醇
19 Hexyl Cinnamal 己基桂皮醛
20 Limonene 檸檬烯
21 Methyl 2-Octynoate 2-辛炔酸甲酯
22 Alpha-Isomethyl Ionone 紫羅蘭酮
23 Evernia Prunastri Extract 橡苔萃取
24 Evernia Furfuracea Extract 樹苔萃取

歐盟法規背景:從 26 種到 80 種

依歐盟《化粧品條例》(EC) No 1223/2009,原本有 26 種香精過敏原須於標籤上個別標示。其中部分成分,例如新鈴蘭醛(HICC)與丁苯基甲基丙醛(BMHCA),因致敏風險高已被禁用,因此現行有效名單實際為 24 種,與台灣草案參考的「24 項」一致。

為加強消費者保護,歐盟於 2023 年 7 月 26 日通過 Regulation (EU) 2023/1545,修正 (EC) No 1223/2009 附錄 III,將須個別標示的香精過敏原由 24 種擴增至約 80 種,實際新增 56 項。重點如下:

  • 標示門檻:駐留型產品(如面霜、乳液)含量超過 0.001%、沖洗型產品(如洗髮精、沐浴乳)含量超過 0.01% 時,該香精過敏原須於成分表中個別列出。
  • 過渡期:新上市產品須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符合新標示要求;已在市場上販售的產品最晚於 2028 年 7 月 31 日起全面符合。
  • 修訂目的:強化消費者對香精過敏原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尤其是已敏感或潛在過敏體質者。

歐盟新增香精/香料過敏原完整對照

以下依 Regulation (EU) 2023/1545 附錄 III 的條目順序,完整列出新增須個別標示的項目。SCCS 認定的 56 種新增過敏原寫入附錄 III 後共 57 個條目,部分以群組方式列入,例如 Rose Ketones、Pinene。「成分表標示名稱」是歐盟規定在成分表上使用的寫法,台灣目前尚未要求,但極具參考價值。

附錄 III 編號 成分表標示名稱 中文名稱
46 6-Methyl Coumarin 6-甲基香豆素
109 Pinus Mugo 歐洲山松(葉、枝油及萃取)
114 Pinus Pumila 偃松(葉、枝油及萃取)
122 Cedrus Atlantica Oil/Extract 北非雪松(大西洋雪松)油/萃取
124 Turpentine 松節油
131 Alpha-Terpinene α-萜品烯
133 Terpinolene 萜品油烯
154 Myroxylon Pereirae Oil/Extract 秘魯香脂油/萃取
157 Rose Ketones 玫瑰酮類(大馬士革酮等)
175 3-Propylidenephthalide 3-亞丙基苯酞
196 Lippia Citriodora Absolute 檸檬馬鞭草原精
324 Methyl Salicylate 水楊酸甲酯
327 Acetyl Cedrene 乙醯基雪松烯
328 Amyl Salicylate 水楊酸戊酯
329 Anethole 茴香腦(反式大茴香腦)
330 Benzaldehyde 苯甲醛
331 Camphor 樟腦
332 Beta-Caryophyllene β-石竹烯
333 Carvone 香芹酮
334 Dimethyl Phenethyl Acetate 乙酸二甲基苄基原醇酯
335 Hexadecanolactone 十六內酯
336 Hexamethylindanopyran 佳樂麝香(Galaxolide)
337 Linalyl Acetate 乙酸沉香酯
338 Menthol 薄荷醇
339 Trimethylcyclopentenyl Methylisopentenol 三甲基環戊烯基甲基異戊烯醇
340 Salicylaldehyde 水楊醛
341 Santalol 檀香醇
342 Sclareol 香紫蘇醇
343 Terpineol 萜品醇(松油醇)
344 Tetramethyl Acetyloctahydronaphthalenes 四甲基乙醯基八氫萘(Iso E Super)
345 Trimethylbenzenepropanol 三甲基苯丙醇
346 Vanillin 香草醛(香蘭素)
347 Cananga Odorata Oil/Extract 依蘭(香水樹)油/萃取
348 Cinnamomum Cassia Leaf Oil 中國肉桂葉油
349 Cinnamomum Zeylanicum Bark Oil 錫蘭肉桂皮油
350 Citrus Aurantium Flower Oil 橙花油(苦橙/甜橙花)
351 Citrus Aurantium Peel Oil 苦橙/甜橙果皮油
352 Citrus Aurantium Bergamia Peel Oil 佛手柑果皮油
353 Citrus Limon Peel Oil 檸檬果皮油
354 Lemongrass Oil 檸檬香茅油
355 Eucalyptus Globulus Oil 藍桉油
356 Eugenia Caryophyllus Oil 丁香油(葉/花苞)
357 Jasmine Oil/Extract 茉莉油/萃取
358 Juniperus Virginiana Oil 維吉尼亞雪松(北美圓柏)油
359 Laurus Nobilis Leaf Oil 月桂葉油
360 Lavandula Hybrida / Lavandula Angustifolia Oil/Extract 醒目薰衣草/真正薰衣草油及萃取
361 Mentha Piperita Oil 歐薄荷(胡椒薄荷)油
362 Mentha Viridis Leaf Oil 綠薄荷葉油
363 Narcissus Extract 水仙萃取
364 Pelargonium Graveolens Flower Oil 香葉天竺葵花油
365 Pogostemon Cablin Oil 廣藿香油
366 Rose Flower Oil/Extract 玫瑰花油/萃取
367 Santalum Album Oil 白檀(印度檀香)油
368 Eugenyl Acetate 乙酸丁香酚酯
369 Geranyl Acetate 乙酸香葉酯
370 Isoeugenyl Acetate 乙酸異丁香酚酯
371 Pinene 蒎烯

不標示最高罰 100 萬

草案明訂新制施行後,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3 條處罰,罰鍰新台幣 1 萬至 10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可停業或廢止登錄。

建議業者一次將標示更新至歐盟 80 種香精過敏原清單,因為 TFDA 未來勢必跟進,從 24 種增加到 80 種。

台灣未來可能的趨勢

基於歐盟法規的最新動態,台灣化粧品標示規範的走向可提出以下預測。

標示義務範圍將擴大

目前台灣草案聚焦於 24 種香精/香料成分,但因全球化市場、出口歐盟的品牌需求,以及消費者對過敏來源標示意識提升,台灣法規極有可能參考歐盟 2023/1545 的架構,將標示義務的香精過敏原由 24 種擴增至約 80 種。

標示濃度門檻將接近歐盟

若台灣跟進,標示濃度門檻可能同樣設定為駐留型超過 0.001%、沖洗型超過 0.01%,以與歐盟保持一致,有利出口與國際品牌統一標示。

過渡期將有彈性但時間縮短

台灣若採行新規,可能給予業界一定過渡期,例如 2 至 3 年內完成標示變更、包裝更新與舊庫存消化,但不太可能延長至歐盟的 5 年,以加速國內標示透明度提升。

配方與供應鏈審查將提前展開

業者將需要提早檢查配方中是否含有歐盟新增的香精過敏原,並開始與香料/萃取原料供應商確認含量、是否為混合物、是否含前體(pre-haptens/pro-haptens)等。

標示與宣傳雙軌提升消費者信任

除了配方與標籤更新,企業可能在 PIF 與安全評估報告中加入「香精過敏原含量報告」或「過敏族群適用說明」,並在品牌宣傳中強化「敏感膚質可安心選用」的形象。

出口歐盟的品牌優先對應

若產品同時銷往歐盟與台灣,建議採用「一版通用」標示,即依歐盟 80 種要求標示,不僅可避免兩地標示差異,也可減少日後大量改版。

監管強化與罰則可能加重

隨著標示義務擴大、消費者意識提高,台灣監管機關在稽查與罰則執行上可能更加積極。建議業者提前因應,避免「舊標示」商品因轉換期過長而遭處罰。

業者建議步驟

  • 立即清點現有配方:確認所有產品的香精、香料成分及萃取油是否含有上述 24 種及新增 56 種中的任何一項。
  • 要求供應商提供含量證明:包括是否含有上述物質、其含量、是否為混合物。
  • 更新標示設計:即便台灣尚未要求 80 種標示,也可提前在標籤與包裝設計中預留欄位。
  • 更新 PIF 與安全評估:香精過敏原是敏感族群的風險因子,建議在 SCCS 意見基礎上加入香精過敏原風險評估。
  • 制定換版過渡計畫:針對庫存、包裝更新、舊版標示商品退出市場的時間表進行設定。
  • 市場溝通與宣導:向敏感膚質與過敏體質消費者說明本產品已檢查香精過敏原、標示透明。

為什麼要提前準備

  • 若台灣法規如預期擴大至 80 種,準備稍慢可能導致產品需要回工改版、庫存受限、下架或被罰。
  • 提前符合歐盟等國際主流市場的標示規範,有助於品牌全球佈局、減少版本數量、降低成本。
  • 敏感膚質與過敏體質族群日益增多,清晰標示有助於提升品牌信任、降低消費者糾紛風險。
  • 在監管透明化與社會過敏意識提升的背景下,主動超前的品牌將具備差異化競爭優勢。

KOSTEC 聖兒莉|SGS ISO 22716 國際 GMP 認證|化妝保養品 OEM/ODM 專業代工 我們不只是代工,更是品牌安全的守門人。

聯絡我們

如您對 PIF 建置、試驗規劃、安全評估或產品上市法規有任何疑問,歡迎與 KOSTEC 團隊聯繫,我們將提供完整說明與協助。

📧 service@kostec.com

💬 加 LINE 免費諮詢